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合法权益,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4、市、区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工作。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具体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签订。
二、流转当事人
5、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6、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牵头流转其承包土地,也可以委托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流转其承包土地。无论哪种方式,承包方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承包方直接委托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还要出具村委会和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证明材料。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8、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它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三、流转方式
9、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无论哪种方式流转都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流转合同;都要到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系统。
10、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11、鼓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互换拼地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12、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转让。
13、承包方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和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成立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的,其章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报区财政局(经管局)备案,还应向市或区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14、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向所在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和区财政局(经管局)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流转管理
15、依托村(社区)网格员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定期搜集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由村委会牵头流转,村委会及时将所搜集、汇总的流转信息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将信息审核筛选分类后,对未连片的单个农户土地或连片100亩以下的土地流转信息,在乡镇行政服务大厅挂牌发布;对连片100亩(含1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信息上传区财政局(经管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经管局)上传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审定后,流转信息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及1+8城市圈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步发布。区财政局(经管局)对提供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16、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或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挂牌到期后的情况,有2家以上(含2家)受让方的,组织受让方公开竞价;只有1家受让方的,组织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17、在流转合同签订前,区财政局(经管局)、市经管局分别对确定的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之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的不审查)。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由区财政局(经管局)组织审查;100亩(含100亩)以上的由市经管局组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土地流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区位总体规划要求和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
18、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包含流转的面积、位置、期限、价位以及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要素(见附件的合同文本)。此外,当事人还可约定其他内容。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2028年底)。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各备案一份。
19、为了预防和减少因承包合同签订不当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纠纷,也为了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鼓励流转100亩(含100亩)以上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后,到发包方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管局)办理鉴证。区财政局(经管局)在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后,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定期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租赁土地工商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合同履行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对符合要求的给予政策扶持,要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符合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方式发展规模经营。
20、农村土地流转地价评估应依据流转地块的流转方式、使用年限、地质、利用率、区位、农业基础设施状况、获利能力等情况确定,地价应与农民常年常规收入相适应,不得损害农民经济收入权益。市农委、市农经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年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两次土地流转指导价,实行动态引导。
21、村委会要按要求据实申报每年农户种植面积和复种指数,乡镇政府要认真开展检查和审核,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抽查后认定。对长期撂荒又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可以通过停发粮食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积极引导其有序流转。
22、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系统电子档案、土地流转状况电子档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当事人申请、委托流转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报告、流转合同以及流转合同纠纷调处(仲裁书)等文件资料档案。应以年度为顺序,按村组类别、流转五种形式进行立卷。对流转面积100亩(含100亩)以上的实行大户登记备案制度,报区财政局(经管局)汇总、备案,并报市经管局备案。
五、纠纷调处与仲裁
23、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职能。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具体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纠纷调处工作。
24、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本着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调解可以简化程序,尽快疏导解决纠纷;仲裁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确保仲裁依法、公正、合理、规范。
25、适用本办法调解、仲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流转过程中,其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六、违规处理
2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流转合同依据《合同法》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无效,变更或撤销流转合同:
(1)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流转的;
(2)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
(6)没有取得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流转合同的;
(7)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8)擅自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
27、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
(1)借流转之机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
(2)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3)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4)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
(5)其他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七、附则
28、本办法实施前本市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9、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行为。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鄂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区土流字第 号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地块及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社区) 组(队) 的 亩土地,其中:水田 亩;旱地 亩;水面 亩;林地 亩(地名、四至、土地用途、证书编号附后)流转( )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流转( )土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
二、流转( 期限):
流转( )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农户承包土地面积 亩;村(集体)土地面积 亩。
三、流转( )价格:
流转( )土地的总额为每年 元人民币。其中:水田 元/亩.年;旱地 元/亩.年;水面 元/亩.年;山林 元/亩.年;青苗及附着物费用按市场价折算 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流转( )费。
1、乙方采取现金支付流转( )费的方式,逐年支付,支付时间为 。
2、乙方采取实物支付流转( )费的方式,逐年支付,支付时间为 。
五、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前将流转( )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流转( )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享有流转( )费权利。
3、甲方有权在流转( )期限内遇到自然灾害,上级给予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甲方不得扰乱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和协调乙方在承包期内所承租土地的矛盾纠纷。
4、甲方有权在流转( )期限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流转( )土地。
6、乙方不得改变流转( )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打乱水系,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
7、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流转( )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
8、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在承租土地的范围内适当修建生产、生活辅助用房等简易设施。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
9、乙方在流转承租期内,因生产经营性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安排租地农户。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流转( )土地的,相关补偿按政策执行。
2、乙方在流转( )期限内将流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6个月通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九、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社区)委员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 财政所(经管站)备案或经 区财政局(经管局)鉴证后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在流转( )期限内如遇与国家政策、法律相抵触部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土地流转收益递增:按照每年递增 %约定。
4、本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宗土地的经营权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流转( )期满前,乙方无论是否继续流转,都应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字)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流转( )清单
序号 地块名称 类别 面积(亩) 坐 落 土地用途 备注